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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企业应为车主建设充电桩

发布时间:2016-09-23标签:广州菱朗、新能源、车充、充电桩

        中山日报9月23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中山拟实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也有规定。
        据悉,近年来,由于国家对电动汽车的补贴政策,中山电动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多,但中山并未出台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文件。所以拟出台管理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进行指引。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中山市区城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
        按照拟出台的暂行办法,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同时,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在各居住区、单位的即有停车位和城市即有公告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或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时,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记者从暂行办法中获悉,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不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由业主单位(个人)自行管理维护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社会开放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统一管理,由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条件企业进行运营。

       本文转载自: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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